祭祀公業條例  祭祀公業之申報 ( 96 年 12 月 12 日)
第10條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 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 報。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 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 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