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人名冊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 加蓋編造機關印信。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編造,因選舉人原戶籍地之村、里行政區域 調整致變更者,以調整後之村、里為準。

戶政機關依本法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受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之指 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