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公告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公告,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為之;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公告,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 員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