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公告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公告,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為之;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公告,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 員會為之。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 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 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