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候選人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 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 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