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候選人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1條
申請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於規定期間內,向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每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三、每一候選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每一候選人足資證明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戶籍謄本。

五、每一候選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六、每一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 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 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 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七、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八、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

九、每一候選人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十、候選人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同意書應經認證。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 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第一項第六款之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以後辦理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

第一項之表件份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