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人名冊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0條
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送由鄉 (鎮、市 、區)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 規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在工作地投票之選舉人人數,由工作地之戶政機關併入工作地之選舉人人 數內計算,戶籍地之戶政機關不予計算。

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鄉 (鎮、市、區 ) 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但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 票通知單,選舉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寄交指定代收人;未指定代收人 者,留存原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備供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