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罷免機關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 (鎮 、市、區) 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