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罷免機關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7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8條
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 (鎮 、市、區) 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第10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