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條
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 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 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 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 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 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