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