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11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