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09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 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 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