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06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 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