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03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 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