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