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爭訟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51條
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 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