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爭訟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50條
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該管 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訴。

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變更原投票結果者 ,主管機關應於法院確定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