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25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 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 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 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