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2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 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 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 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政黨、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上年度結存。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宣傳支出。

(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四)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五)集會支出。

(六)交通旅運支出。

(七)雜支支出。

(八)返還捐贈支出。

(九)繳庫支出。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 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