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6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 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 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禮儀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之強制 或禁止規定者,依其情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 註銷證書,三年內並不得再核發禮儀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