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2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 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