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1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 條規定者,依其所收取之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並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