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0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 定管理費、未設立管理費專戶或未依第二項規定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 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支出管 理費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 中有關專戶收支運用資料公開與更新、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相關資料報經備 查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