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9條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 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 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 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 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