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6條
前二條所定空間及設施,醫院得委託他人經營。自行經營者,應將服務項 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 定明服務項目、收費基準表及應遵行事項。

前項受託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除經消費 者同意支付之項目外,不得額外請求其他費用,並不得有第六十四條第三 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