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行為之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4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 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