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7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 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