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6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 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 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 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