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

二、營葬或存放日期。

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 及其與受葬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