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2條
公立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 止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

二、廢止之原因。

三、預定廢止之期日。

四、殯葬設施之使用現況。

五、善後處理措施。

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於遷移完竣後,始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