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 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 面二公尺。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