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5條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 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

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 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 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