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 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

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