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 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