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1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 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 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