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3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 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