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入祀儀式及公祭 ( 88 年 12 月 29 日)
第24-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 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符合第二條之一規定者,得依本 辦法規定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