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入祀儀式及公祭 ( 88 年 12 月 29 日)
第16條
烈士入祀,由各該忠烈祠保管機關先期製定牌位,屆時通知當地機關、團 體、學校派員於指定地點集合,恭送入祀。

多數烈士入祀者,得定期合併舉行入祀儀式。

第17條
牌位入祀之行列秩序如左:

一、國旗。

二、白布橫幅 (上書殉職、殉難烈士入祀典禮) 。

三、樂隊。

四、儀隊。

五、牌位。

六、烈士遺族。

七、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

儀隊進行時,槍口向下;無樂隊者,得用鼓吹或其他音樂。

第18條
參加人員除民眾團體外,一律穿著制服。

第19條
牌位經過時,軍警應行最敬禮,車輛及行人應停止進行,戴帽者脫帽,未 戴帽者注目致敬。

第20條
牌位抵忠烈祠後,即舉行安位典禮,其秩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就位。

四、陪祭就位。

五、奏哀樂。

六、上香。

七、獻花。

八、讀祭文。

九、向烈士牌位行三鞠躬禮。

十、默哀。

十一、主席報告烈士忠烈殉難事蹟。

十二、奏樂。

十三、禮成。

前項主祭得以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充之。

第21條
烈士入祀之日,當地機關、團體、學校及工商行號,均應懸掛國旗示敬。

第22條
烈士入祀之日,各有關機關應分別派員慰問其家屬,並舉行擴大宣傳或展 覽烈士遺物。

第23條
紀念坊碑落成儀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之。

第24條
各地忠烈祠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九月三日,依公祭禮節舉行公祭,首 都忠烈祠,由 總統主祭,直轄市忠烈祠,由市長主祭,縣 (市) 忠烈祠 ,由縣 (市) 長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均應派員參加。

第24-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 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符合第二條之一規定者,得依本 辦法規定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