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入祀事蹟 ( 88 年 12 月 29 日)
第2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