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入祀事蹟 ( 88 年 12 月 29 日)
第2-1條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 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