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結果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43條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 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 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其當選人名單經審定後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