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結果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4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 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監察人 員公開為之。候選人或政黨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 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辦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第43條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 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 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其當選人名單經審定後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

第44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第七十三條第四項所定黨籍喪失證明書,應加蓋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