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結果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4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 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監察人 員公開為之。候選人或政黨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 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辦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