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28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

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有聲選舉公報,全國不分 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錄 製及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候選人及政黨之號次,依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及政黨候 選人名單上之號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