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26條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 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 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