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候選人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20條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至第七款所定表件,彙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辦理,並應 造具候選人登記冊三份連同各項表件,送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報請主 管選舉委員會審定。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 一名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