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候選人 ( 106 年 05 月 05 日)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 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 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