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案之成立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86條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 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 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 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 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