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罷免案之成立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85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 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 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